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9號
聲 請 人 元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宏賓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,前
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5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85 號裁
定公示催告在案,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104 年4
月11日屆滿,且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有本院103 年度司
催字第685 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(見本
院卷第4 頁),
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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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69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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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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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元祺有限公司 │永豐銀行內壢分行 │100年4月30日 │12,887元 │AD三四0一六一│ │
│1 │ │ │ │ │四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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