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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富貴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榮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3 年12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35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年4月19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 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7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受 款 人│ 發 票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建高電梯工業有│聯邦商業銀行│富貴通運│ 103年12月15日│ 6,600元 │UA 0000000│ │ │限公司 吳秀芳│ 大園分行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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