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
聲 請 人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秋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,
前經
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而
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票據,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情
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紙
在卷
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1日屆滿,茲
上開票據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附卷
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
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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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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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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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加多捷有限公司温鎮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│104年1月5日 │39,900元 │AZ二0二一六四│ │
│1 │柯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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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明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