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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票據不慎遺失, 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 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票據,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1 月21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 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紙 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1日屆滿,茲 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 告該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8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加多捷有限公司温鎮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北│104年1月5日 │39,900元 │AZ二0二一六四│ │ │1 │柯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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