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1號
聲 請 人 雄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永洲
代 理 人 莊麗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1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5 月7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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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1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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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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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浩碩科│台灣中小企業│103 年7 月2日 │245,700元 │ZB0000000 │
│ │技股份│銀行內壢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司楊崇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保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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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李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