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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9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宏霖模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德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194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普尼達國際有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│103年11月30日 │55,230元 │AA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陳曉茵│大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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