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96號
聲 請 人 永聖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榮順
代 理 人 邱莉娟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6月10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之票據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17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4 月
27日屆滿( 26日為星期假日,故順延1 日) 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育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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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19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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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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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鴻能電機股份有限公│合庫商業銀行迴龍分│103年6月10日 │45,150元 │UM0九九七0四│永聖│
│1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一 │達起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工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限公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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