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號
聲 請 人 耿志峰
代 理 人 張秀卿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聲請本院
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3 年
7 月8 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
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股票,業經本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359 號公示催
告在案,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10日屆滿(
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3 年11月8 日,該日為休息日,依
民法第122 條規定,以次日代之,由於次日為星
期日,故以
103 年11月10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
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莊琦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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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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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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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九三─ND─0000000│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1│ │─六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化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0九三─NX─0000000│ │1 │320 │ │
│02│ │─九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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