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7號
聲 請 人 上磊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振翔
訴訟代理人 施任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
持有中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702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
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02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屆滿(本院
按本件
係於104 年1月9日將准予公示催告
裁定刊登新聞紙,公示催
告期間4個月,原於104年5月9日屆滿,5月9日、10日
適逢例
假週六、日,故逐以次日代之)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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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1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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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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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上磊開發有限公司楊│第一銀行北桃分行 │103年3月18日 │202,860元 │FA八三五0三八│ │
│1 │連興 │ │ │ │九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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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