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27號
聲 請 人 廣溢安全捲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煜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號
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 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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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22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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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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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大碁建│新光銀行八德│104 年1 月25日│60,000 元 │MA0000000 │
│ │設有限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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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弘原營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 年1 月31日│511,630元 │QE0000000 │
│ │造有限│銀行慈文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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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弘昌營│合作金庫商業│104 年1 月31日│148,360元 │YQ0000000 │
│ │造工程│銀行蘆竹分行│ │ │ │
│ │股份有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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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李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