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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寧英機械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寧金 訴訟代理人 林長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3年8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同年12月22日屆滿(因聲請 人於103年8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,於4 個月內公告期間 即同年12月21日屆滿,惟末日係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 完結之次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 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 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啟鵬工業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│103年5月20日│ 3萬3,007元 │CP 0000000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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