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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淮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爾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7 月9 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4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4 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8日屆滿,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 敏 維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248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東隆凡而企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大園分│103年12月10日 │331,600元 │GB0000000│ │ │1 │司林溪川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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