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
聲 請 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光郎
代 理 人 陳鈺萍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7
月8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
正本中,關於附表發票人欄「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
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
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
書記官 莊琦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