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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正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郎 代 理 人 陳鈺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8 日所為之判決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,關於附表發票人欄「吉聯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志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,應予更 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,000 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琦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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