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3號
聲 請 人 高玉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7月29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之證券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
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36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5 月
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育玄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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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283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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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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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九NE0000000─二 │股票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九NE0000000─四 │股票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2│ │ │ │ │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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