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87號
聲 請 人 黃靖閔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
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,因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股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公示催告在
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6月18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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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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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八ND0000000─六 │ │1 │1000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