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2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詠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興 訴訟代理人 丁英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 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2 月27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, 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。 二、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6 月29日屆滿 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29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冠禾科技有限公司 │渣打商業銀行新明分│104年2月10日 │381,500元 │AA四一三八五0│ │ │ │談靜珊 │行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