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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朝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9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│103年5月31日 │131,250元 │ZZ七八三八一五│ │ │1 │張朝益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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