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號
聲 請 人 東金電機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朝益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 月22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9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97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0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克聖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│東金電機有限公司 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│103年5月31日 │131,250元 │ZZ七八三八一五│ │
│1 │張朝益 │桃園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