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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祺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美 代 理 人 曾亭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 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7 月4 日 屆滿,且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 催字第97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聲請 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312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台灣鑽石工業股份有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桃│103年8月5日 │149,100元 │JJ九五五0四六│祺霖│ │1 │限公司 藍敏雄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0 │實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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