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2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泉欣水電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素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4 年1 月20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5 月20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 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2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聯義水電材料行 陳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│103年11月10日 │61,410元 │AA0九五三八八│ │ │1 │信義 │溪分行 │ │ │九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