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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益沛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義 訴訟代理人 江宗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 104年3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 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同年7 月20日屆滿(聲請人 於104年3月19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,於4 個月內公告期間即 104年7月19日屆滿,惟末日係例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 結之次日代之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 聲請人所陳明,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,且經調閱前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為真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告 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翊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3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金額(新臺幣)│ 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① │立華營造股│ 臺灣銀行 │ 103年11月25日│ 1萬7,399元 │AJ 0000000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│ 平鎮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彭萬源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金秋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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