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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陳大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8 月20日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1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在 案,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7月3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昊遠機械有限公司徐│華南商業銀行觀音分│104年1月26日 │100,000元 │KD七二五0五八│ │ │1 │榮鳳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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