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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柯美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8 月18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, 前經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 於民國104 年3 月28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而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6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3 月28日登載於新聞紙等 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 紙在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28日屆滿, 茲上開證券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 宣告該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36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名佳利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D0000000 │股票 │1 │1000│ │ 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名佳利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D0000000 │股票 │1 │1000│ │ │02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名佳利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ND0000000 │股票 │1 │1000│ │ │03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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