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5號
聲 請 人 泳新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瑞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5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
,前經
鈞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3年9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而無人申報權利。為此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0
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3年9月11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
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
紙在卷
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1日屆滿,茲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
科查詢簡答表附卷
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
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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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☆年度除字第☆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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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 │ 支 票 號 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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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一 │穩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│103 年8 月31日│ 36,750元 │AH0000000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