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林德旺即名德塑膠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16日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421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 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6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 │宏騰塑膠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│103年9月15日 │204,683元 │AH0000000│ │ │ │吳碧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