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6號
聲 請 人 偉駿模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孔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0 年10月2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38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屆滿(原應於10
4 年8 月23日屆滿,
適逢假日順延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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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86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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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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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日偉機械工業股份有│兆豐商業銀行八德分│104年3月26日 │94,500元 │PT一0一0四一│偉駿│
│ │限公司 徐瑞蓮 │行 │ │ │0 │模具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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