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
聲 請 人 誠弘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享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9月24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在
桃園市平鎮區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
254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)104 年5 月6 日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二、
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在
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9 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洪明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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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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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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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茂基興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4年4月26日 │198,240元 │LD五一七一五四│ │
│1 │司 徐立明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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