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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誠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在 桃園市平鎮區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 254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)104 年5 月6 日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 二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4 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9 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,為聲請人所陳明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9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茂基興業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大溪分│104年4月26日 │198,240元 │LD五一七一五四│ │ │1 │司 徐立明 │行 │ │ │二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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