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93號
聲 請 人 源基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鄒永煌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8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
法 官 顏世翠
法 官 陳俐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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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393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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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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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昊品科技有限公司黃│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4年3月5日 │71,610元 │CA三0四六五八│ │
│1 │慶文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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