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源基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永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03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顏世翠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393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昊品科技有限公司黃│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4年3月5日 │71,610元 │CA三0四六五八│ │ │1 │慶文 │行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