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
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書玉
訴訟代理人 劉智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9 月2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59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4日屆滿(登報日期
為104 年5 月12日,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04 年9 月12
日,
適逢週六假日,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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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0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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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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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名言塑膠顏料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│104年3月28日 │257,250元 │ZY七八三七九0│ │
│ │司陳秋燕 │園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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