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10號
聲 請 人 沈明吉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0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
公
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
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
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附表
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72 號公示
催告在案,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
無訛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9 月14日屆滿(104 年9 月13
日為週日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
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
法 官 游智棋
法 官 何宗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許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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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1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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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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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晉菖有限公司 陳聯│臺灣銀行龍潭分行 │104年4月30日 │1,125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1 │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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