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2號
聲 請 人 商之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盤文龍
代 理 人 林錦霞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1月11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
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經聲請
鈞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
26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
語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
裁定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263 號卷
宗、太平洋日報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(見本院卷第7 頁
)各1 件在卷可查,
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聲請,應
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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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2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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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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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雷特捷股份有限公司 │九九─NX─00000三 │ │1 │2700│ │
│01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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