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4號
聲 請 人 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彥宏
訴訟代理人 范素清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30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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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24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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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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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希諾基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4 年6 月30日│32,319元 │AH0000000│先豐電子│
│1 │江志宏 │行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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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