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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先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彥宏 訴訟代理人 范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30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 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1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3日屆滿,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24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│希諾基有限公司 │永豐商業銀行中壢分│104 年6 月30日│32,319元 │AH0000000│先豐電子│ │1 │江志宏 │行 │ │ │ │股份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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