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28號
聲 請 人 華潔洗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伍國光
訴訟代理人 蘇芹瑜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票據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29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
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
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9 月21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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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2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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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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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樹籽股份有限公司桃│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│104 年4 月10日│287,034元 │AZC 三0四五四九│ │
│1 │園
分公司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
│ │林祥波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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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長庚股份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林│104 年4 月25日│47,755元 │XV0000000│ │
│2 │陳茂男 │口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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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