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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5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泓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憬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97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屆滿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 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附表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 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泓易有限公司│渣打商業銀行│104 年4 月│5,700元 │AA450271│ │陳憬霖 │大園分行 │27日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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