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53號
聲 請 人 達盛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龔俊郎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1月17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之票據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13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 年9 月
2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育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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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453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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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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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冀泰工業有限公司莊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內│103年12月12日 │89,460元 │AV0九一六六六│ │
│1 │浩冀 │壢分行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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