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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5號 聲 請 人 卓擎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聲請公 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 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附 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附表所載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51 號公示 催告在案,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,查核無訛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0月12日屆滿(104 年10月11 日為週日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聲請人之聲 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5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烈光企業股份有限公│土地銀行中壢分行 │104年5月5日 │693,000元 │AZC二九0一八│ │ │1 │司吳烈權 │ │ │ │二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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