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運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耀 訴訟代理人 傅凱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裁定公示催 告,並於民國104 年6 月1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06 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10月19日 屆滿(104 年10月18日為星期日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等節,有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360 號卷宗、104 年6 月18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卷可按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宣 告上開支票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司催字第36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上鋼股份有限公司陳│台灣銀行內壢分行 │104年5月16日 │42,315元 │AJ六八六九0四│ │ │1 │義璋 │ │ │ │八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