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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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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定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 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,業 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。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票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1│財團法人桃園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園│104 年1 月20│127,444元 │FD0000000│ │ │ │縣私立觀音愛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心家園江金田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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