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0號
聲 請 人 橋農食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定書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 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
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1 號公示催告,業
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0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
書記官 李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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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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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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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1│財團法人桃園│華南商業銀行大園│104 年1 月20│127,444元 │FD0000000│ │
│ │縣私立觀音愛│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心家園江金田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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