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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廣城捲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煜為 代 理 人 彭宇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 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 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10月17 日屆滿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 司催字第325 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 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79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佶達工程有限公司柳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山│104年2月28日 │74,730元 │AA三八0六七0│ │ │1 │忠信 │子頂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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