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9號
聲 請 人 廣城捲門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煜為
代 理 人 彭宇嫻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
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
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25 號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10月17
日屆滿,且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
司催字第325 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
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
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
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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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7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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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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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佶達工程有限公司柳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山│104年2月28日 │74,730元 │AA三八0六七0│ │
│1 │忠信 │子頂分行 │ │ │六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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