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3號
聲 請 人 蕭麗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3 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
書記官 黃敏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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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8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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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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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鑫品國際有限公司陳│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│104年6月30日 │1,300,000元 │FA三三0五九四│ │
│1 │鵬智 │ │ │ │一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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