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5號
聲 請 人 精崧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又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
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屆滿(原應於10
4 年11月1 日屆滿,
適逢假日順延)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仁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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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85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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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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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1 │漢源技研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 年5 月25日│110,565元 │AD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崁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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