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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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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8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精崧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又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辯論終 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屆滿(原應於10 4 年11月1 日屆滿,逢假日順延)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85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編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 │漢源技研股份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│104 年5 月25日│110,565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崁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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