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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黃鴻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, 前經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4 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 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, 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紙在 卷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2日屆滿,茲上開 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附卷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 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股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嘉添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-NB00000八~八四│普通股│16 │160 │10股/ │ │01│ │-NB0000二三 │ │ │ │張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嘉添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-NB0000三三~八九│普通股│8 │80 │10股/ │ │02│ │-NB0000四0 │ │ │ │張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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