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黃鴻淵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
持有附表
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,
前經
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4 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,茲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而無
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82號
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04 年7月2日登載於新聞紙
等情,
業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
上開卷宗核對
無訛,並有該日新聞紙在
卷
可憑,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1月2日屆滿,茲上開
證券
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
附卷
足稽,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
證券無效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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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股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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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嘉添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四-NB00000八~八四│普通股│16 │160 │10股/ │
│01│ │-NB0000二三 │ │ │ │張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嘉添股份有限公司 │八九-NB0000三三~八九│普通股│8 │80 │10股/ │
│02│ │-NB0000四0 │ │ │ │張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上列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