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9號
聲 請 人 平安消防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程萬里
代 理 人 楊智傑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16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
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5 號公
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11月2 日
屆滿,且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司
催字第335 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查(見本院卷第4 頁),
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聲
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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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49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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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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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│103年12月9日 │15,000元 │FC一七三四五六│新北│
│1 │德分行魏玉嬌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三 │市政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府市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場處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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