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寬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政 代 理 人 黃秋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票據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 年11月 13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510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寬典股份有限公司 │桃園區農會 │104年7月10日 │15,860元 │FA一0五八二0│永吉│ │1 │李朝政 │ │ │ │九 │企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附記: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