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0號
聲 請 人 寬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朝政
代 理 人 黃秋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附表
所載之票據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4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
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4
號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票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 年11月
13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育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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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510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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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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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寬典股份有限公司 │桃園區農會 │104年7月10日 │15,860元 │FA一0五八二0│永吉│
│1 │李朝政 │ │ │ │九 │企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社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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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記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