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
聲 請 人 生樺鋼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志城
訴訟代理人 黃韋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
27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
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
7 月20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
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催告在案
,此據本院
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
無訛。
二、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月20日屆滿
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1 紙附卷
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
以上
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書記官 駱亦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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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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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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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歐豐塑膠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4年3月5日 │26,250元 │LD四九九六一五│生樺│
│ │司邱火生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鋼模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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