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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1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生樺鋼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城 訴訟代理人 黃韋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 紙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 7 月20日新聞紙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,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。 二、如附表所示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月20日屆滿 ,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 紙附卷可稽,是聲請人之聲請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15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1│歐豐塑膠股份有限公│華南商業銀行南崁分│104年3月5日 │26,250元 │LD四九九六一五│生樺│ │ │司邱火生 │行 │ │ │七 │鋼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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