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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2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泳昇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芳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,因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3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些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39 號裁定 公示催告,業據調卷核閱屬實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富川機電股份│臺灣企銀│104年8月5日 │91萬2,121元 │ AV0000000│ │ │有限公司魏瑞│內壢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平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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