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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3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精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富貴 代 理 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三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3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全特技術工業股份有│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│104年6月30日 │16,800元 │KN二五一一八八│精林│ │1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四 │企業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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