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36號
聲 請 人 孚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戴國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5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
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2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塗蕙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支票附表: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孚巨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臺灣銀行龍潭分行│104 年6 月30日│ 64,838元│AJ0000000│ 鴻堡 │
│
法定代理人 戴國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