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1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建利
代 理 人 陳宇湘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
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
裁定准予
公示催告,並刊
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
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12月6
日屆滿,且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
司催字第426 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
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8 頁),
堪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
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何伊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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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41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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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│支票號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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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溫永吉 │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 │104 年7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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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依田股份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│104 年7 月10日│70,862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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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│104 年7 月5日 │99,467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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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沈昌明 │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│104 年5 月30日│17,6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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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沈昌明 │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│104 年6 月30日│20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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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6 │富邑建設有限公司 │桃園區農會 │104 年7 月11日│4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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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7 │楊進峰 │日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 年7 月10日│9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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