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4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建利 代 理 人 陳宇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不慎遺失,前 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6 號 公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業於民國104 年12月6 日屆滿,且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,業經本院調閱104 年度 司催字第426 號卷核閱屬實,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查(見本院卷第8 頁),信聲請意旨為實,聲請人之 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41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│支票號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溫永吉 │渣打商業銀行新屋分行 │104 年7 月10日│4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依田股份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│104 年7 月10日│70,862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│104 年7 月5日 │99,467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沈昌明 │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│104 年5 月30日│17,6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沈昌明 │聯邦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│104 年6 月30日│20,4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富邑建設有限公司 │桃園區農會 │104 年7 月11日│4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楊進峰 │日盛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 年7 月10日│9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