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8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成錦
訴訟代理人 鄧學儒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
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
所載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417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4
年8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
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6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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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48 號│
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│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年6月12日 │7,129元 │HF0七六四0八│江芳玲│
│1 │302專戶林清揚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│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年6月24日 │12,357元 │HF0七六五二九│江芳玲│
│2 │302專戶林清揚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立隆冷氣冷凍有限公│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│104年5月31日 │66,600元 │0000000 │惠晟企│
│3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業社葉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佳誠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江家慧 │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│104年7月10日 │71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4 │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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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陳營興 │合作金庫蘆竹分行 │104年7月8日 │244,000元 │0000000 │陳芷淳│
│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│久樂食品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│104年6月26日 │6,547元 │0000000 │ │
│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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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藍盡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