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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4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成錦 訴訟代理人 鄧學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417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04 年8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17 號公 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2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 年度除字第548 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人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│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年6月12日 │7,129元 │HF0七六四0八│江芳玲│ │1 │302專戶林清揚 │ │ │ │六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│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│104年6月24日 │12,357元 │HF0七六五二九│江芳玲│ │2 │302專戶林清揚 │ │ │ │五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立隆冷氣冷凍有限公│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│104年5月31日 │66,600元 │0000000 │惠晟企│ │3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業社葉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佳誠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江家慧 │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│104年7月10日 │71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4 │ │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陳營興 │合作金庫蘆竹分行 │104年7月8日 │244,000元 │0000000 │陳芷淳│ │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│久樂食品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龍潭分行 │104年6月26日 │6,547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6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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