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9號
聲 請 人 廉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金龍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30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
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,為
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票據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,業
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
無訛。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4 年12月6 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
可按,聲請人
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李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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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104 年度除字第549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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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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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│朕佳企業股份有限公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新│104年3月25日 │138,600元 │AC0五一五四七│廉晟│
│1 │司 劉興財 │屋分行 │ │ │八 │興業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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