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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義 代 理 人 林昱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於桃園市桃園 區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示 催告,並於民國(下同)104年8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25 號公 示催告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104 年12月11日屆滿,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為聲請人所陳明,並經 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,信為真。從而,聲 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55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受款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台幣) │ │人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玉山通運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桃園分│104年7月14日 │4,620元 │0000000 │舒車│ │1 │楊春葉 │行 │ │ │ │冷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設備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股份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林德昌 │蘆竹區農會海湖分部│104年7月14日 │1,080,000元 │0000000 │許桓│ │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源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富立木業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龜山分│104年7月14日 │28,740元 │0000000 │邱素│ │3 │林松川 │行 │ │ │ │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│元豐五金商行 呂芳│聯邦商業銀行龜山分│104年7月14日 │5,540元 │0000000 │佳登│ │4 │鎮 │行 │ │ │ │常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照明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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